陕西反杀案回顾:大学生无故被殴打反击致人死亡,二审被判五年?
飞来横祸,无得殡敛。生活中,时常会遇到各种意外。比意外更可怕的是,人为制造的事端。大学刚毕业的小伙,遭到他人挑衅殴打后,还手反击致一人死亡,一审被判九年,二审改判......
案情回顾
2017年6月,正逢毕业季。王某是广大应届毕业生的一员,与其他人不同的是,早在大三时,王某已经找好了工作。毕业后,王某就会去咸阳某药厂做医药代理工作。
王某的父亲是一个乡村医生,从小耳濡目染的他,大学也选择了医药专业。虽然不是医生,但也能靠这个工作学习到不少的东西,王某的父亲也对这份工作感到十分满意。
明天和意外谁也不知道哪个先来,不到四个月,王某对未来的规划彻底被改变。
事发地酒吧
2017年10月10日,王某和李某在陕西省泾阳县城的某相遇。李某像喝多了的样子,主动挑起事端,推搡王某,手持酒瓶对其叫骂。此过程持续了五分钟左右,与李某同行的朋友在此期间有阻止过李某。之后,李某拿起烟灰缸砸向王某,两人正式发生肢体接触。
李某的朋友和酒吧的工作人员将两人分开,避免了二人继续的冲突。令人没想到是,李某没有就此罢休,他先后三次掀翻酒吧的椅子,7次想要拿酒瓶砸王某的脑袋,但好在被朋友阻止。
之后,李某拿起一个酒瓶,向王某挑衅,叫王某用酒瓶砸他。王某见对方人多势众,不但喊了李某一声哥,还主动服软。李某没有对这一行为买单,在王某道歉的时候,用酒瓶砸向王某的颈部。冲突再次升级,李某放言,要“弄死”王某。
王某再次被打后,彻底爆发,据监控显示,18秒内,王某拿起酒瓶击打了李某头部5次。李某在此过程中也有过反击,两人扭打在一起。
监控录像
事后,王某去洗手间清洗伤口,并寻找丢失的眼镜,好不容易找到眼镜后,被李某的同伴抢过去折断。此时李某依旧躺在地上,不能动弹,王某拨打了急救电话。
当天晚上9点左右,李某抢救无效死亡。经鉴定,李某头部、胸部多处受伤,系失血性休克死亡。
王某涉嫌故意伤害,检方对其提起公诉。
一审判决
庭审现场上,检方与辩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。检方认为,王某不适用无限防卫权。在长达6个小时的庭审中,双方各执一词,意见不一。
法院认为,王某积极报警,在被捕时也没反抗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构成自首,可以依此从轻判罚;案发后,王某三次拨打120,表现出有积极抢救的措施,可以依此从轻判罚。
最后,王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九年有期徒刑。
判决结束后,王某的家属表示不服,认为刑罚过重,提起上诉。
庭审现场
2018年12月20日,在二审庭审现场上,王某说出了一句令人记忆犹新的话:“我不知道,自己在那种情况下怎么做才是对的。如果再发生这种事,我一定站着不动被他打。”
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,以李某的死亡结果反推王某防卫过当,属于“为结果论”。是否采取怎样的防卫手段及防卫强度,应依据防卫人当时的认识状态而非旁观者事后的理性认识。以事后理性的目光来审视侵害发生时,受困状态下的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行为,不具有合理性。
王某遭受李某长达五分钟的连续挑衅、威胁、击打下的正常应急还击,假如王某不反击,倒地的可能是王某自己。
辩护律师的观点被驳回,法院认为,案件的事实不允许假设,对王某的防卫行为,不能无原则无限制,否则刑法规定的“防卫过当”目的就会落空。
二审没有当庭宣判,由于存在太大的争议。2020年9月,王某的辩护律师表示,王某最终被认定属于防卫过当,因量刑过重被改判有期徒刑五年。
监控录像
律师说法
本案存在争议的地方,是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?
《刑法》规定,是否构成看正当防卫,需要同时具备五个条件:
1、起因条件:不法侵害现实存在;
2、时间条件:不法侵害正在进行;
3、主观条件:具有防卫意识;
4、对象条件:针对侵害人防卫;
5、限度条件: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。
回到本案,起因条件存在,李某对王某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,王某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,但是该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。所以,王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,而不是正当防卫。
很多网友都拿另外一个案件作出对比,“昆山龙哥反杀案”。
李四与朋友刚从ktv喝完酒,开着宝马车来到一个路口,强行变道闯入非机动车道,与正常行驶的骑电动车的张三发生剐蹭。双方停车之后,酒精的作用还没过去的李四,从黑色宝马车中出来与电动车车主张三发生争执,并扭打在一起。
随后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后,李四突然下车对张三进行推搡,在他人劝架未果后返回宝马取出砍刀,用刀具对张三身体多部位实施了连续的击打并使其受伤。
但是在击打的过程中砍刀脱手而出被张三拿到,在被几人连续针对和殴打的张三拿着砍刀连续捅刺向李四,并在李四跑向宝马的途中继续追砍,并夺走其手机防止叫人来报复自己。
检察机关表示这太恶劣,光天化日持刀行凶,简直太恶劣,抓起来,最后给张三定什么罪?定了个正当防卫!
“2018年度法治人物”揭晓,包括办理“8·27昆山反杀案”的苏州检察官, 他也是全国检察系统唯一入选的检察官。
该案和本案存在区别,当李四拿出刀具时,张三的生命受到了威胁,此时,张三实施无限防卫权,构成正当防卫。
回到本案,法院驳回了王某辩护律师的观点,认为王某不存在潜在的危险,二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,或许也是一种司法与民意的互动。
对此案,你们怎么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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